評價結論:
(1)總體布局:該項目總體布局情況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要求。
(2)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該項目設備布局合理,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要求。
(3)職業病危害因素:該項目生產工藝過程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苯、氯、氯苯、二氯苯(鄰二氯苯、對二氯苯)、氯化氫、氫氧化鈉、硫酸、硝酸、對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噪聲、高溫。通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表明,作業工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均能符合相關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4)職業病防護設施:該項目較全面地考慮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從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過程自動化控制入手,采取了相應的防毒、隔聲減振降噪、防暑降溫等防護措施,控制工作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表明:該項目采取的防毒、隔聲降噪、防暑降溫等防護設施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5)應急救援設施及措施:該項目采取的應急救援設施及措施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6)建筑衛生學設置:該項目建筑衛生學設置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要求。
(7)輔助用室設置:該項目輔助用室的設置基本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要求。
(8)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該項目為各評價單元作業工人配備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其配備的種類、數量、防護參數基本符合項目自身特點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9)職業衛生管理:該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制定了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開展了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10)職業健康監護:建設單位按規定對接害工人進行了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中未發現職業禁忌證。
(11)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進行行業劃分,該項目行業屬于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行業代碼為C2614。同時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經綜合分析認為,該項目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12)該項目在正常生產過程中,能夠落實本評價報告所提的補充措施及建議,在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能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部分噴淋洗眼器水壓不夠或已損壞,企業應及時進行檢修,確保其能有效使用。
(2)由于該項目有機氣體和酸性氣體同時存在,建議企業將防毒面具配備的3#濾毒盒更換升級為既能防酸性氣體又能防有機氣體和蒸汽的防混合氣體濾毒盒。
(3)建議企業為接觸噪聲作業的工人配備有效的護耳器,并督促工人在進入高噪聲場所時正確佩戴。
(4) 建議企業在各取樣地點的取樣作業宜采用真空或密閉取樣方式進行取樣;若人工直接取樣時,建議采取雙閥門設施取樣,同時要求工人按照取樣作業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
(5)目前氯化苯車間尾氣吸收采取二級水吸收+堿吸收的處理方式,建議建設單位在采取現有措施的前提下,加大孔樹脂串聯吸附氯化苯車間尾氣中的有機物(苯系物)。
(6)完善現場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說明的設置。
(7)由于該項目存在的苯、氯、對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為高毒物品,且苯、對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均可經皮吸收,企業應要求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呼吸防護和皮膚防護),并定期維護,評估確定防護用品更換時間;加強涉苯、氯、對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職業病危害知識培訓;接觸苯、氯、對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的作業人員應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必要時單獨進行職業健康監護評價。
(8)建議企業在后續職業健康檢查的體檢項目中補充肺功能,并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進一步做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9)參加高溫體檢時,體檢時間應選擇在高溫季節前,可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并根據體檢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工人作業,避免職業健康損害。
(10) 對于本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企業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病危害。
(11)加強苯、氯苯、二氯苯、硫酸、硝酸等化學品及槽罐車在廠區內裝卸、運輸過程中的防護,預防化學物質泄漏。
(12) 對進入密閉空間作業人員應嚴格按《密閉空間作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2007)的要求以及企業內部制定的相關制度進行操作,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13)對于外委的專業作業,如大修期間的反應器、塔、罐等應急檢維修或密閉空間作業等,企業在與委托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提出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和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要求,并進行監督。
(14)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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