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對該用人單位生產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判定該用人單位為職業病危害風險嚴重的企業;同時結合生產現場職業衛生調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調查及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用人單位當前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狀態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的影響;后續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按照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所提出的建議措施進行整改后,能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2、建議
在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分析、評價的基礎上,針對運行期間的生產情況,從組織管理、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健康監護、應急救援等方面,綜合提出如下補充措施和建議。
2.1 組織管理
(1)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如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噴淋洗眼裝置、空氣呼吸器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維護及更新。
(2)對于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關鍵控制點,用人單位應著重從操作規程、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等方面加強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預防職業危害。
(3)對于外委的專業作業,如大修期間的塔、罐等應急檢維修或密閉空間作業等,用人單位在與委托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提出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和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要求,并監督外委用人單位做到以下內容:
1)確保大維修時維修工人在通風設施開啟,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再佩戴護眼面罩、戴防護手套、穿防護工作服進行焊接作業。確保維修工人在通風設施開啟,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再佩戴防塵口罩、防噪耳塞進行打磨作業。
2)在進入密閉空間進行維修作業前,應按《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的有關要求,進行強制通風;作業時應配專人現場監護。如通風條件有困難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閉空間,應使用正壓供氣式空氣呼吸器。
3)對各類塔、罐體和管道進行射線探傷作業時,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在作業過程中應對其進行監督,確保作業過程落實放射防護與安全設施,探傷人員作業時按規范佩戴個人劑量計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5)在各作業場所增設警示標志,具體設置情況見表“11-2”。
(6)在高溫季節安排對汽輪機、鍋爐、造氣爐所在的作業場所進行高溫補測。
2.2 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
(1)針對本次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二氧化碳巡檢工、壓縮工段(一期)巡檢工和壓縮工段(二期)巡檢工的噪聲強度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建議督促工人作業時正確佩戴防噪耳塞,在工藝許可的情況下,減少噪聲作業時間。
(2)按GBZ1-2010中第6.1.6.3條的要求對CO氣體檢測報警器的警報值和氨有毒氣體報警器的報警器進行調整。建議在造氣爐作業區設置CO氣體檢測報警器。
(3)在脫鹽水站鹽酸儲罐以及液堿儲罐附近設置噴淋洗眼器;在甲醇以及氨水儲罐附近設置噴淋洗眼器;在雙氧水儲罐附近設置噴淋洗眼器;在雙氧水車間設置噴淋洗眼器;污水處理調節池附近設置噴淋洗眼器。
(4)該用人單位在對反應器、塔、罐內部進行維修和對污水池進行清淤時,會進入到有限空間進行作業,容易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此時存在有限空間作業危害。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
2)應用具有報警裝置并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對準入的密閉空間進行檢測。檢測順序及項目應包括:
①測氧含量。正常時氧含量為18%~22%,缺氧的密閉空間應符合《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2006)的規定,短時間作業時必須采取機械通風。
②測爆。密閉空間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10%。
③測有毒氣體。有毒氣體的濃度,須低于GBZ 2.1所規定的濃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④當密閉空間內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時,所使用的器具應達到防爆的要求。
⑤當有害物質濃度大于IDLH濃度(立即威脅生命和健康濃度)、或雖經通風但有毒氣體濃度仍高于GBZ 2.1所規定的要求,或缺氧時,應當按照GB/T 18664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性防護用品。
⑥所有準入者、監護者、作業負責人、應急救援服務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合格。
3)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監護者在密閉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適時與準入者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信息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準入者發出撤離警報。
(5)巡檢人員夏季室外巡檢作業以及對高溫作業場所鍋爐、汽輪機作業時,應注意高溫防護,防止中暑。建議用人單位針對夏季高溫中暑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演練記錄存入職業衛生管理檔案,針對演練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
2.3 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完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周期及使用監管內容,同時加強對外包作業人員佩戴防護用品的監督,定期更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要求外包單位按標準及時發放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對防毒面具、濾毒罐等進行相應的維護,及時更新,并防止濾毒罐濾料失效。
2.4 職業健康監護
(1)組織安排未進行體檢的崗位如三廢出渣工、汽輪機操作工進行體檢,以及其余崗位漏檢人員如造氣鏟車工、雙氧水巡檢工、脫鹽水巡檢工進行體檢。
(2)用人單位造氣鏟車工的噪聲體檢項目未進行體檢,應安排工人進行噪聲項目的體檢
(3)組織安排復查人員進行復查作業,并對職業禁忌者調離其所禁忌的崗位。
(4)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進一步做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嚴格督促外包單位落實外包作業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5 輔助用室及建筑衛生學
(1)用人單位除各外操室和中控樓DCS室的照度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企業應增加燈具數量或者更換光源好的節能燈具,改善照明條件。
(2)在廠區內設置集中浴室。
(3)在三廢處理工段為三廢出渣工設置休息室。
2.6 持續改進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相關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
(2)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對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培訓和監督,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使用各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重視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定期更換及維護工作,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強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4)本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只針對目前生產狀況,公司今后遇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或因技術、工藝或原輔材料發生改變而引起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按時申報,并應另作職業病危害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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